2012北京婴童展主办单位

    2012北京婴童展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和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以及全国健工委孕婴童产业发展委员会联合主办。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简称“中展集团”)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暨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理事长单位、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成员和国际展览会管理协会(IAEM)成员。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建立于1985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历程,现已发展成为集展馆经营、国内组展、海外出展、展览工程于一身,业务范围成龙配套的集团企业。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妇幼保健协会(Chinese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Association 缩写CMC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妇幼卫生工作者及妇幼保健相关机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围绕妇幼卫生中心工作,结合行业实际,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行业管理水平,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为增进妇幼儿童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妇幼卫生方针政策,参与妇幼卫生事业改革,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服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并向主管部门反映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状况,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妇幼保健管理和专业理论研究、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准入、绩效考核等标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妇幼保健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四)开展妇幼保健领域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总结、推广妇幼保健工作经验,参与评选妇幼保健优秀科研成果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活动。
    (五)交流妇幼保健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出版妇幼保健期刊、信息资料、教材、书籍、音像制品,组织开展妇幼保健社会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六)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方法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与服务。
    (七)开展妇幼保健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引进、推广妇幼保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妇幼卫生管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者;
    2、热爱妇幼卫生事业,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的其他个人。
    (二)单位会员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科研、教学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相关协(学)会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指定的办事机构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出任或由会长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
    (一)委员会成员由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任期五年;
    (二)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三)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协会提供技术咨询、开展有关学术和培训活动;
    (四)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等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国健工委孕婴童产业发展委员会:
    成立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孕婴童行业发展如雨后春笋,非常迅猛,并孕育了大量的孕产妇婴幼儿用品、用具、婴幼儿奶粉、营养品、辅食品、洗漱品、玩具、早幼教等生产、经营、流通、服务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现已形成一个颇具规模的专门行业。但是,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应的行业组织,缺乏必要的行业标准和有效管理,致使产品质量和经营秩序不断出现问题。特别是婴幼儿童食品、用品的安全问题,成了国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已成为社会近期焦虑的热点之一。因而如何满足他们的需要,保证孕婴童的消费安全与健康,事关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为了更好的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人才技术优势,推动我国孕婴童行业的创新发展,有利于规范经营秩序,净化市场,确保孕婴童的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因此,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健工委)特批准成立“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孕婴童产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健工委孕婴童产业发展委员会),批准文号:全国健工委字【2011】第002号。在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的支持下,在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是专门负责组织沟通、协调、服务为职能,规范指导孕婴童行业发展的非独立法人、非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营性机构。全国健工委孕婴童产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对重塑孕婴童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奶制品和用品企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都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同时在业内积极倡导孕婴童行业管理规范化、产品标准化、技术产业化,提高产品安全性,引导全国孕婴童行业范围内的科研、实践与技术推广和市场规范,全面推动孕婴童行业的高速健康发展。
    组织模式: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健工委)是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中心中负责全国健康产业发展的专门工作机构,中心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组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卫生部、铁道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人事局、中央保健局等20多个部委老干部局、办公室、直属机关联合发起、组建的为老干部提供科学健康活动指导的协作机构(现已发展到四十多个部委及中央直属机关、解放军四总部等老干部局作为成员单位)。
    中心由全国政协副主席万国权同志出任名誉主席,国务院原副秘书长安成信同志出任首届主任,中纪委、中组部、国务院参事和国家人事局、中央保健局、全国政协、发改委、最高法院等部委领导同志出任副主任。
    成立宗旨:其宗旨是组织引领孕婴童行业:倡导绿色产品,承诺质量安全;关爱母婴健康,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孕婴童消费需求,确保消费者安全健康,促进孕婴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工作准则: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四项基本原则,践行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章程》,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关注民生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安全、保健工作”的要求,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孕婴童行业的管理工作,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保证孕婴童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保护名优品牌,推进国际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孕婴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作模式:以沟通、协调、组织、服务为职能,以“组织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工作模式开展相关工作,发挥好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贯彻政府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积极反映企业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组织高科技产业化实施,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为满足社会需求和提高孕婴童健康水平贡献力量。
    一、全国健工委孕婴童产业发展委员会(简称:全国健工委孕婴童委员会)隶属于全国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中负责全国孕婴童行业范围内的科研、实践与技术推广和市场规范指导,促进孕婴童行业科研成果产业化工作的部门。它既是集产学研于一体,与企业、市场联系更加紧密的服务机构,更是全国孕婴童行业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孵化器和促进器。全国健工委孕婴童委员会按照“组织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原则和“动态联盟、平等协作”的模式以及组织创新、形式创新的工作模式组成产业化协作联合体。
    二、全国健工委孕婴童产业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孕婴童行业相关企业和社会相关科研机构、技术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细划国家和行业标准,填补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空白,加强对孕婴童行业管理规范化、产品标准化、技术产业化的推广和引导。
    2)、加强品牌建设,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保护名优品牌,推进国际品牌战略实施;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研发新品种,培育大品牌。
    3)、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的委托,鉴定、开发、论证、制定、推广孕婴童行业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调查和研究行业发展态势,总结经验,分析现状,向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数据。
    4)、组织开展孕婴童行业国内外文化交流及学术研讨会、论证会、论坛等活动,编纂、出版孕婴童行业发展的期刊与专著,推动孕婴童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5)、组织对行业从业人员品格品德、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的服务和促进行业发展。
    6)、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秩序、坚持守法经营、弘扬诚信理念、践行诚信诺言、保证产品质量,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7)、发展成员单位、委员单位、示范单位或示范基地、品牌单位和专家委员,形成产业联盟和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对孕婴童行业有突出贡献的本委成员或团体实行表彰。
    8)、组织孕婴童行业领域的单位、机构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宣传普及孕婴童健康教育,展示国内外最先进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最新的孕儿、育儿新理念,提高我国孕婴童的身体素质,促进小康社会的稳步发展。
    9)、召开全国性孕婴童用品、用具、食品、早幼教等专业商品展览展示会和大型博览会,由盛世高银(香港)孕婴童用品国际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国外行业商会及相关组织,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加强孕婴童行业内的企业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技术交流。
信息来源:华夏孕婴童展会网 http://zhanhui.hxytw.com/2012/2012zhongguofuyoubolanhui/news/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