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中心及其设施的使用:
2.1.1 乙方对甲方及其设施或其中任何部分造成改变或改观,或携入重大物件或布置装饰物、标记和张贴海报等均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应支付清理和修复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2.1.2 甲方对乙方带入中心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展位搭建和拆除、设备安装和展品运输
2.2.1 乙方的搭建、安装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必须依据政府相关规定,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按各工种的技术要求规范操作。
2.2.2 工程承包商在签订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安全生产责任书后方能获得施工许可,其所有工作人员应持甲方颁发的施工证进馆施工。
2.2.3 搭建工程不得在活动期间内进行。
2.2.4 展览结束后,乙方应负责拆除所有的展位搭建结构并将废弃物移至甲方指定地点。
2.2.5 乙方及其指定的承运商在中心运输物品,须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甲方的设施、结构不受损坏。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按各工种的技术要求规范操作。
2.2.6 倒链使用前(神仙葫芦、手拉葫芦)应进行认真的前期作业检查和试验准备,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倒链使用中不得超过倒链的额定的起重量,严禁在起吊物品情况不详时进行起吊以确保安全。
2.2.7 当吊车进入中心工作时,支撑点下须用枕木保护地面,吊臂不得在展馆顶部及四周承重钢结构3 米以内工作。
2.2.8 乙方应对若因上述搭建、安装、拆除、运输等工作而引起的对甲方财产的任何损坏给予赔偿。
2.3 乙方的责任
2.3.1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版权、版税及商标所有等法律。除非乙方获得版权所有人或商标持有人的书面允许,在活动期间不得演奏、复制或使用音乐、文学或艺术作品或其他受版权保护的财产,亦不得在活动期间复制或使用受商标权保护的任何实体的名牌。展览期间,乙方应设有知识产权投诉电话和安排专人处理类似纠纷。
2.3.2 乙方对在中心举办的展览会/非展览活动,必须事先告知甲方所有与该活动有关的必要信息资料。
2.3.3 乙方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与甲方签订《展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对搭建施工公司、运输公司、展商及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所有施工公司或人员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引起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保留就此对乙方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2.3.4 乙方对展览会/非展览活动的施工安全负责,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乙方必须安排专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展览会/非展览活动运输、搭建和撤馆的安全管理。各搭建施工单位、展商、运输单位必须配备各自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带有名字、照片的证件上岗,否则不得施工。
2.3.5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出于任何目的,不得募捐、或试图募集或发布与此相关通告。
2.3.6 遵守甲方为确保甲乙双方有效使用所租用区域和展览会/非展览活动举行而设置的指路标牌以及其它指示规定。
2.4 付款条件
除非另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支付。如果通过支票付款,乙方须提前3 个工作日将支票交付甲方,以便甲方能在银行工作期内,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提款。
2.5 广告区域费用
2.5.1 甲方有权在中心红线范围内发布与设置任何广告、标志、横幅、彩旗、气球、广告牌或其他装饰物。
2.5.2 乙方如需在中心内外安排广告内容,必须在活动开幕前30 天提交一份有关广告内容的详细计划交甲方审批,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发布。
2.5.3 乙方负责支付全部因广告活动而租用中心的场地费用。如因设置广告(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安装施工)而引起的中心建筑物损害或其他事故,乙方负责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2.5.4 甲方保留清除任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广告物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6 电费
2.6.1 除展馆固有的照明外,凡因举办展览会/非展览活动而发生的额外照明、展品演示操作等产生的电力耗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电表所示之耗电量付费,展馆内电力的收费标准由甲方规定。
2.6.2 电表的抄报应由双方代表在进馆前和撤馆后共同在现场抄字,并在抄报表上共同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2.7 合同的终止
任何时间出于任何理由,无论为甲方或乙方可控制与否,如果任何下列事件出现,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租赁合同。
(a) 如果根据本租赁合同应付款项(连同利息)于付款日后的14 日内仍未支付完毕。
(b) 如甲方意识到举办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秩序,或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的风险。
(c) 某种情形发生,使甲方有合理的理由推断乙方可能不(或可能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2.8 其他
2.8.1 甲方对在活动期间销售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2.8.2 若有其他未包括进本合同,而为甲方当时有效的规定和规章,由甲方和乙方协商采纳。
2.9 权利、义务的授权与转让
2.9.1 本合同应使当事方、他们各自的继受人和任何被允许的受人和受与人,均受益并对其有约束力。
2.9.2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或义务。
2.10 保障
在不影响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保障甲方及其继承人、代理人、雇员免受乙方或其他乙方的转租人和承包人、转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因未能遵守本租赁合同、甲方之规定、规章或国内有关立法和法规所引起的以及上述甲方中任何人可能遭受的起诉、要求、损害、收费、赔偿、责任和收益的损失。
2.11 补偿的弃权和许可
2.11.1 甲方未能行使、延迟行使本合同下某些权利或接受补偿不表示对该权利的弃权,行使部分权利或接受部分补偿不妨碍今后进一步行使其余部分的权利或接受补偿。
2.11.2 任何本合同下甲方弃权和许可必须为书面形式告知且甲方可以附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任何弃权或许可仅在告知的当时有效。
2.12 甲方权利的行使或补偿的实现
本合同授予甲方的任何权利或补偿可由甲方在任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行使实现。
2.13 通讯联络
2.13.1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讯联络均须以书面形式并可由邮寄、电传、传真或送交的方式传递。为收发方便,每次联络须清楚写明收件人。
2.13.2 对双方任何一方的通讯,将认为在下述条件下肯定为收件人所收悉。
(a) 如果人员交递,于交递时;
(b) 如果邮寄,国内寄送,于寄出2 个工作日后;国际寄送,于寄出7 个工作日后;
(c) 如果电传或传真,于传送时。 但是,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通信已接受交递、邮寄或发出。
2.14 部分无效
本合同中若有依法不合乎规定或实行无效的条款将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