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亿百媒会展(上海)有限公司已制订措施处理由主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举办的展览会(「展览会」)中关于参展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投诉。该措施旨在于协助参展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为此,所有参展商须严格遵守下列措施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本简介所列各项规则与规定是参展商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的合同条款之补充并作为其一部份。
措施摘要
1.如果您要投诉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应向展览主办单位知识产权维护处提出。
2.如果您在展位接到投诉,应将投诉转介给展览主办单位知识产权维护处。
3.投诉人向展览主办单位知识产权维护处投诉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据以证实其投诉:
a)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所有人,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个人所有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如果由知识产权拥有者之代理人代表提出投诉,应提交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b)商标–可在中国法院执行的有效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认证复件,包括任何续期证书或续期证明。
c)着作权–可在中国法院执行的有效着作权登记证原件或认证复件,包括任何续期证书或续期证明。
d)专利–可在中国法院执行的有效专利证明原件或认证复件,包括任何续期证书或续期证明,连同有效的专利缴费证明,以及由投诉人的中国专利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发出的书面意见,证明该中国专利为有效并被参展商于展览会展示的展品侵权(若有)。
e)中国法院针对侵权货品的命令。
此外,投诉人应提交一份已填妥的「投诉表格」,列明投诉细节,包括:参展商名称、展位编号、日期、投诉人名称、投诉性质的简述、及被投诉产品/照片/产品目录等的描述。
4.如果主办单位根据上述提供之书面证据,认定投诉人之知识产权为有效而被投诉之参展商需要答辩,主办单位会通知有关参展商,并要求该参展商从该摊位移除有关物品,且不得在此后的展览期内再展示,除非该参展商有证据证明其有权展示有关货品,而主办单位对其提出的证据感到满意。不过,以上行动只是协助调解投诉人及被投诉之参展商于展览会之纠纷,不得被视为认定该参展商确实侵犯了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如有需要,投诉人及参展商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要求中国法院作出适当的判令。
5.如果投诉人出示由中国法院发出的关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品的判令,主办单位会要求参展商马上从该摊位移除有关物品,且不得在此后的展览期内再展示,除非该参展商能提出证据令主办单位相信相关货品不受该判令的影响,或即使该判令作出规定,他们仍有权展示相关产品或材料。
6.如果参展商拒绝依照上文第4及5段所列指引合作,主办单位有完全及绝对酌情决定权终止该参展商的参展权,而不退还该参展商已支付的参展费用,并禁止该参展商、其任何母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和/或附属公司参与主办单位未来举办的任何及/或所有展览会。
7.所有投诉人及参展商都明确了解,主办单位、其雇员及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须为参展商或其它人士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承担责任。虽然主办单位会采取合理的行动要求参展商尊重投诉人的知识产权,主办单位无法断定侵权行为是否确实发生。如有需要,投诉人及参展商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要求中国法院作出适当的判令。
8.投诉人同意承担因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而导致或由其后果而产生或不论如何引致对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种类的一切申索、责任、损失、赔款、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任何收费,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以免主办单位受到损害。
主办单位明确保留不时修订本简介规则和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