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展馆保安部门所提供的展馆基本安全保卫工作是指设置门卫、展场巡查、闭馆清场、消防安全管理、停车场管理及夜间对展馆外围定时巡逻保障展会的安全和良好的展览秩序而进行的工作。
2、展馆保安部门所采取的保安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偷窃和人为损害只能起到一定的威慑和制止作用,而非预防犯罪的万无一失的手段。保安部门将尽力保证展馆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及展品的安全,但对展会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展品遗失或损毁不承担任何责任。
3、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须在进场前30天将办展报告、消防安全措施送交展馆保安部门,经审定后由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和展馆保安部门联合报送公安局及消防局办理有关保卫手续,并指定专人与展馆保安部门协调保安工作事宜。
4、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须在进场前15天将展览会制作的有关证件、门票、场馆门(布展、展出、撤展)开启的方位、预计的人数及开幕式场地的设置及活动的安排交展馆保安部门,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5、如展览会需举办开幕式,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须将保卫工作的重点和要求提前通知展馆保安部门,以便协助开展工作。
6、展览会期间,参展商应负责看管好自己的展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闭馆时请将现金、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资料等带离展会现场。展览会闭幕前,参展样品一律“准进不准出”;如确需出馆,须凭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展品出馆证》及进馆时填写的《展品进馆证》出馆。
7、车辆的进出、停放应服从展馆保安部门的统一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有特殊停放地点要求的车辆须提前办理有关手续,以便确定停放地点。
8、除展馆的正常安全保卫工作外,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及参展商要求诸如:露天展场展品看管、进场前展品的看管、特殊贵重物品的专人看管、外请保安人员等额外安全保卫工作等有偿服务项目,由委托方与展馆保安部门协商确定。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及参展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在举办展览会期间,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在展览会进场前30天应将展览会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的具体部署、实施方案及要求送交展馆保安部门,经双方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安排实施,并签定安全防火责任书。
2、展览会开幕前一天,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须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一次以防火为主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予以整改。
3、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污染性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带入展馆,如确实需要展出,请用图片或模型替代。展厅内机械展品(汽车、发动机等)油箱内不得存油,电瓶线应拆除。
4、参展单位在展馆内使用的电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使用碘钨灯、霓虹灯、电炉和电热器具,日光灯必须使用电子镇流器,灯箱的电源线要用护套线。禁止使用花线、胶皮线,自备配电箱需有漏电保护开关。严禁明火作业、喷漆、使用台式电锯及存放过量的可燃性材料。
5、参展单位不得擅自开启使用展馆的配电箱,展场用电及安装灯箱必须提前将用电图纸报展馆现场施工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展馆派电工现场指导接电,严禁参展单位擅自装接电源和乱拉乱接电线。室外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风雨措施。
6、临时接线应使用护套电线,沿地面敷设时应穿入钢管,管外加做木桥保护,防止人员绊倒。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管内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
7、各参展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电工及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8、展厅内的布展应留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严禁在电梯、楼梯口等安全疏散通道上摆放任何物品。展品的包装用具在布展后应尽可能运出馆外,确需留在馆内存放的要经展馆现场施工管理部门同意后,于指定地点存放。遇紧急情况,参展、参观人员要服从展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及展馆工作人员统一指挥,并按指定通道有序撤离。
9、加强对参展人员安全观念的宣传,参展人员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请及时通知展馆保安部门,将各类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爱护消防器材,布展时严禁将消防栓、灭火器遮挡、圈占或挪作它用。
10、展厅内不得使用可燃或易燃性材料进行搭建和装修,如遇情况确需使用,必须涂上防火涂料。
11、每日闭馆前,各参展单位应对展位内的各种设备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待统一闭馆时方可离开。
12、展馆内所有场所严禁吸烟,违者罚款。
13、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参展单位和当事人,展馆有权作出处理,并由其承担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