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品牌服装服饰交易会将于2014年2014年7月10-12日召开,在此期间,组委会为了保护各位参展商的特别制定了以下展商须知,建议各位展商细心阅读!
1. 交易会期间,无论任何情况,严禁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零售!
2. 交易会期间,只供18岁或以上业内人士入场参观。
3. 为了保持商贸洽谈环境,共同营造高雅的气氛,交易会期间,参展商在展位内播放音响、时装表演及其它表演活动,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展 台控制音量60分贝内)。
4. 主办机构保留视需要对展位布局进行调整的权利,以反映其具体的场地状况及满足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或展馆方的要求,并以不影响参展企业正常参 展为前提。展位的价格及其他所有应付参展费用的金额将不受展位布局调整的影响。
5.参展企业如果在主办机构规定期限内未付清全额参展费用,主办机构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6. 交易会期间,参展商必须确保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等认可人员:在展览场地时,于显眼位置佩戴“参展商”证,以作识别身份及入场许可用;不得将“ 参展商”证给予他人使用(限本人使用);请参展商在报到同时领取该证。
7. 交易会期间,参展商必须注意随时留有一名适当的代表在展位做好接待及安全工作。该名代表必须对参展商的产品或服务了如指掌,并有权就参展商的产 品或服务的销售事宜进行洽商及签订合约。
8. 参展商于展览会展示的展品及宣传品,必须与参展申请表内选定的产品类别展区(如有的话)相符。
9. 参展商获得在交易会展出及使用展览摊位的授权仅属个人所持有,不得将有关权利转让、转授、分包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任何参展商如被发 现以转让、转授、分包或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者共享展览摊位或展位,必须立即退出交易会、拆除展位及撤走展品,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10. 参展商只可在其展台派发宣传品,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任何其它地方进行广告宣传、示范或招揽生意;展品及广告牌不得放在其展台范围以外。
11. 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览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 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
12. 主办机构将对展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参展企业应根据需要为其参展展品自行投保,并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和展品,主办机构对展品或个人物品的丢失 、损坏等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13. 参展商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例如安排保安人员或其它保障方法,以保护公众人士免受任何移动或运作中的展品所伤。此类展品只可由参展商授权的 人士操作或进行示范,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作。参展商如欲展示此类展品,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许可。
14. 交易会期间,参展商不得在公司楣板上贴纸或挂上海报、悬垂物或其它物品。
15. 展场内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吸烟,不要在展场内使用电熨斗。
16. 未经主办机构特别批准,不得在展览会最后一天的正式结束时间前拆卸或撤除展台及展品。
17. 发生以下情况时,主办机构有权即时终止参展商在交易会参展的资格及封闭其展位,无须给予通知,有关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A、参展商进行任何主办机构认为不符合交易会性质及目的,或损害交易会 其它参展商权利的活动;
B、参展商在展览场地展示价钱、向私人销售不合乎交易会性质及目的产品或在展览场地实时付货;
C、在交易会首天展览开幕(于主办机构编印的参展商手册所示)前30分钟,参展 商仍未迁入展览摊位或展台,即被视作放弃展览摊位,主办机构有权以其 认为适当的方法使用有关展览摊位。参展商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所缴申请费将不获退还;
D、参展商在摊位展出与参加表格内所选产品类别展区(如有的话)相符的合适展品,所占展出面积少于整体展出面积60%;
E、参展商被发现以歧视态度对待交易会某些参观者;
18. 主办机构保留根据展会的要求和规定拒绝任何人进入展览场地的权力。
19. 如果出现主办机构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禁运、骚乱、法律诉讼或政府规定),令主办机构全权酌情认为不能或不可举办交易会,主办 机构有权随时取消交易会、更改交易会性质、缩小交易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期,无须向参展商负任何责任。参展商不得就主办机构根据本条款取消交易会、更 改交易会性质、缩小交易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期等行动引致的损失或毁坏向主办机构、其代理或代表索偿,不得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款项。
20. 本参展条款的解释权归主办机构。
中国(深圳)国际品牌服装服饰交易会组委会